|
|
| |
|
中卫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
|
|
www.nx.xinhuanet.com 2006年11月14日 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八)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及时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六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所在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
第七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告诫的对象谈话,并送达《效能告诫书》。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效能建设工作档案,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年度不能评优评先;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扣罚当月奖励工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955)7012218
中卫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7月24日
|
|